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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
  • 简称:安徽工业
  • 地区: 安徽
  • 类型:理工类、公办
  • 学制:2~3年
  • 学费:¥2.00~4.80万
  • 班型:周末班、网络班
  •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59号(佳山校区)
  • 证书: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安徽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安排

发布时间:
2024-06-11
发布者:
李翠娇
阅读量:

【导语】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方式是国家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下面是在职研究生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安徽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安排,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安徽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安排

1.学位申请时间及注意事项

拟参加第一次学位申请者,请于6月5日前通过校园网“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网上提交学位申请;参加第二批学位申请者,请于6月30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提交学位申请。请学院指定专人及时将学位申请的相关事宜通知每位学位申请者。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科研任务,考核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其中,学位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应达到优良(≥75 分);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修满规定学分的,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2.博士研究生申请正式答辩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必须排名第一)、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含录用)至少 3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其中至少有 2 篇为《安徽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B 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者至少有 1 篇为《安徽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B-Top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者公开发表(含录用)至少 2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其中至少有 1 篇为《安徽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B 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且有 1 项学位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科研或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其中,硕士学位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应达到优良(≥75 分);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修满规定学分的,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2.硕士研究生申请正式答辩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含录用)1 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国际会议论文;或拥有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排名前三的发明专利(含已申请受理);或参与导师出版专著,有署名并撰写 5 万字以上。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不限于学术论文,鼓励以专利、软件、设计、作品、成果转化、奖励等应用性成果用于申请学位。对两年学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成果不做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位点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个性化规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成绩、科研或实践情况、发表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4.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和总结,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5 万字,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少于 2 年;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 2 万字,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少于 1 年。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前须按规定通过预评审和预答辩,且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条 学位论文采取匿名外审。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 5 名。

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 2 名。

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报校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审。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送审,硕士学位论文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送审。

第十二条 平均分达到 75 分且单份不低于 70 分的学位论文,符合学校申请学位的评分要求。

第十三条 评审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评”和“不同意答辩”,根据不同评审结论对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作出如下相关规定:

1.对于任一评审专家明确说明“不同意答辩”或者任一评分在 60 分以下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2.对于任一评分在 60~64 分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3.对于任一评分在 65~70 分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4.对于平均分未达到 75 分且单份不低于 70 分的论文,不限制修改时间,论文修改完成后即可再次送审。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初评评分低于 70 分的份数乘以 2 确定复评份数,复评份数最多是 5 份。硕士学位论文评分低于 70 分的,重新送审 2 份。

第十五条 复评仍有评分低于 70 分的,按照第十三、十四条继续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直至满足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初评费用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复评费用由研究生或指导教师承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奇数)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不少于 2 名校外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得聘为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应有 1~3 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会议进行,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进行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公正评审。答辩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 2 年内、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 1 年内(均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尚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答辩委员会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五章 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把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

同意见时,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交校学位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等问题,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与考核实施细则》(校学位〔2016〕4 号)、《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硕士科学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校学位〔2015〕4 号)不再适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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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申请时间及注意事项

拟参加第一次学位申请者,请于6月5日前通过校园网“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网上提交学位申请;参加第二批学位申请者,请于6月30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提交学位申请。请学院指定专人及时将学位申请的相关事宜通知每位学位申请者。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科研任务,考核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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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科研或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其中,硕士学位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应达到优良(≥75 分);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修满规定学分的,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2.硕士研究生申请正式答辩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含录用)1 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国际会议论文;或拥有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排名前三的发明专利(含已申请受理);或参与导师出版专著,有署名并撰写 5 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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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4.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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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和总结,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5 万字,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少于 2 年;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 2 万字,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少于 1 年。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前须按规定通过预评审和预答辩,且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条 学位论文采取匿名外审。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 5 名。

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 2 名。

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报校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审。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送审,硕士学位论文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送审。

第十二条 平均分达到 75 分且单份不低于 70 分的学位论文,符合学校申请学位的评分要求。

第十三条 评审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评”和“不同意答辩”,根据不同评审结论对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作出如下相关规定:

1.对于任一评审专家明确说明“不同意答辩”或者任一评分在 60 分以下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2.对于任一评分在 60~64 分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3.对于任一评分在 65~70 分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4.对于平均分未达到 75 分且单份不低于 70 分的论文,不限制修改时间,论文修改完成后即可再次送审。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初评评分低于 70 分的份数乘以 2 确定复评份数,复评份数最多是 5 份。硕士学位论文评分低于 70 分的,重新送审 2 份。

第十五条 复评仍有评分低于 70 分的,按照第十三、十四条继续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直至满足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初评费用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复评费用由研究生或指导教师承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奇数)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不少于 2 名校外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得聘为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应有 1~3 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会议进行,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进行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公正评审。答辩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 2 年内、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 1 年内(均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尚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答辩委员会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五章 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把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

同意见时,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交校学位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等问题,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与考核实施细则》(校学位〔2016〕4 号)、《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硕士科学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版)》(校学位〔2015〕4 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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